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规范四川省贫困地区" "、" "集体商标(以下简称"集体商标")文字和图形标识的使用管理,维护和提高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集体商标使用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项目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依法申请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集体商标所有权属项目中心,由项目中心授权成员集体使用,并对成员的商标规范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项目中心委托四川省供销社农产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产品经营集团")负责集体商标日常运维和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是指,来源于88 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72 个有脱贫攻坚任务县(市、区)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飞地园区中,涉及产业扶贫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会员,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团体与其他经营组织。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实行属地管理(包括飞地园区)、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宣传、推广和流通环节中仅提供营销展示环境和推广平台的使用主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
第六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质量由农业厅牵头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按分工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受省旅发委、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省食药监局、省质监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中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包括商品与服务。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九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
(一)成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人成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范围及对象;
(三)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合法主体资格;
(四)扶贫产品来源于88 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72 个有脱贫攻坚任务县(市、区)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飞地园区;
(五)扶贫产品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必须通过相应的生产许可认证;服务型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服务能力;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无质量安全事故;
(七)除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使用:
1. 扶贫产品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2. 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品质认定和认证的;
3. 获得出口资质的;
4. 产品质量达到国外先进标准的;
5. 企业(专合社)已建成质量追溯体系的;
6. 以个体贫困户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作坊),规模较小但已进入市场并形成具有地域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农产品。
第三章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提供申报材料
1. 按照本办法和《"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扶贫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提供相关资料,填报《"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使用(扶贫产品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标识使用(产品认定)申请表》);
2. 有自有商标的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 提供集体商标在扶贫产品运用或使用的方案;
4. 申报材料中相同指标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初审程序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递交同级供销社或履行供销社职能的部门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 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的完整、合法、真实性;
2. 按照《"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扶贫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审查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
(三)审批、备案程序
同级供销社或履行供销社职能的部门将初审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产品经营集团复核审批,并提交项目中心备案。
(四)颁发证书
项目中心按照备案名单,与申报主体签订《"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授权使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合同逾期后不得再使用集体商标。
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 日内提出续用申请,由省农产品经营集团核准后向项目中心提供续用备案名单,续签合同后继续使用。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集体商标使用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四川省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中财政、税收、金融、交通运输、定向采购和人才培训等政策支持;
(二)参加全省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三)可将集体商标用在核准扶贫产品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将集体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二条集体商标使用的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仅限于使用在《标识使用(产品认定)申请表》核准的扶贫产品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凡未获准集体商标授权的,不得擅自使用;
(二)集体商标使用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商标;
(三)自觉维护使用集体商标产品的品质、质量和声誉;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扶贫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五)集体商标的使用成员,应建立使用台账,确保该集体商标合规使用。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管理和职责
(一)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人
项目中心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 组织集体商标成员对本办法进行制定和修改;
2. 负责集体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
3. 对省农产品经营集团履行集体商标日常运维和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4. 依法维护集体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5. 对违反本办法的成员作出处理;
6. 接受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监督、指导。
(二)集体商标的日常运维和管理机构
省农产品经营集团作为集体商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机构,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 根据本办法编制集体商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操作细则,按程序开展集体商标的申报使用、审批备案和续用核准工作,并建立集体商标使用管理档案;
2. 负责线上、下的集体商标品牌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和应用;
3. 协助开展集体商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保护,配合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4. 协助集体商标成员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开展调查活动,提供处理依据;
5. 向集体商标成员提供年度品牌运维报告;
6. 接受相关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
第十四条获得授权使用集体商标主体,在使用集体商标标识时,可与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但需要按照《"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使用细则》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由各被授权使用者按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六条集体商标使用主体每年底向同级供销社或履行供销社职能的部门报告集体商标使用情况;项目中心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体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者,取消其使用资格:从成员名单中进行除名,、收回其《"四川扶贫"品牌授权使用证书》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相关合同自然终止;授权终止时,应立即终止使用集体商标标识,市场上流通的带有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应在90 天内撤出市场;对存在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立即从成员名单中除名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必要时可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对擅自使用、仿冒集体商标及其它损害集体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项目中心将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八条集体商标标识在宣传、推广和流通环节中,不生产具体产品和提供实质性商业服务、仅提供营销展示环境和推广平台的使用主体,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填报《"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标识使用(宣传、推广和流通环节)申请备案表》或函告主管部门(见附件纱,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项目中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体商标运维和管理费应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后如需修订,由项目中心与集体商标使用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 年6 月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扶贫移民局项目中心负责解释。